12-222021
来源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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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7423 | 主题分类: | 工商;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22 | ||
标题: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襄市监规〔2021〕1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1日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
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提示消费者择优汰劣,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加强社会监督,改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示消费投诉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本市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消费投诉信息应当公示:
(一)消费投诉相关统计分析,评价消费环境的宏观数据分析报告等;
(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消费投诉量,消费投诉中反映的集中问题;
(三)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和潜在的消费风险警示提示等;
(四)消费投诉焦点热点以及重大消费投诉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第五条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应当利用公务平台及时发布、动态更新,通过官方对外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有关消费投诉信息。
鼓励本地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利用自有信息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本区域内的有关消费投诉信息。
第六条 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原则。
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消费投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消费投诉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消费投诉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有规定的,信息公示机关从其程序、条件等规定。
第七条综合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根据全国12315平台数据对每季度消费投诉的统计分析,应当在该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单项重大影响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由对应的有关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公示具体内容由上述办理机构起草,报经办理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公示。
第八条 被公示人对涉及自身的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发布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接到复核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核查后如发现公示内容确实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公示或修改后重新公示。
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指导或约谈,督促经营者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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