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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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1048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28 | ||
标题: | 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将省局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此裁量基准,是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市局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对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在市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裁量基准,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且不得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和幅度。
二、规范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释明。适用本单位制定的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一同列入行政处罚案卷的副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经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适用。
三、加强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对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裁量基准实施处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