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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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00425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11-11 | ||
标题: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
文号: | 襄市监函字〔2022〕42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鄂市监法〔2022〕48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鄂药监函〔2022〕67号)文件,市局制定了《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就《清单》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不予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清单》中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而依法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追究期限等方面存在法定情形而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指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的行为发生,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清单》所列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要处理好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在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不得将《清单》援引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
三、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对行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教育指导、执法建议、当事人承诺等方式方法,引导、教育当事人尊法守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效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