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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24号提案的 答复

民革襄阳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动数据互联互通防范恶意注销,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提案中指出简易注销材料的审核仅为形式审查、各部门行政处罚数据没有互联互通等问题,提出强化互联互通系统建设、围绕构建信息共享、联动审查、联合惩戒三大机制、对目前的简易注销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等很好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几项建议进行研判,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简易注销制度,自202231日实行以来,简易注销为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提供了巨大便利。以襄阳市为例:202231日至1231日,办理经营主体注销5.6万件;2023年办理经营主体注销8.3万件;2024年至今7月底办理经营主体7万件。在实践中,有八成左右的经营主体都是通过简易注销流程办理注销,计算下来,自简易注销制度明确以来,襄阳市办理简易注销约有16万件,其中恶意注销成功数量为0件。

一、关于“强化互联互通系统建设”和“围绕构建信息共享、联动审查、联合惩戒三大机制”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至少有7家,实践中,还有公检法等机关,以及外地的执法机关,都有可能对襄阳市的经营主体或其负责人作出行政立案的决定。其中涉及的单位多、系统多,还有外地海关等机关,想实现所有机关数据互联互通目前难度很大。

实践做法:

1.数据归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网)

其他执法机关的执法立案信息推送至公示网,在公示网页面“行政处罚信息”一栏中可以查询到立案信息。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办件时,会登录公示网查询经营主体是否有立案信息,决定是否予以简易注销。

2.致函登记机关

外地执法机关或者本地执法机关,对即将立案或者已经立案的经营主体,可以函至登记机关,进行注销锁定。登记机关在登记系统中,有“企业锁定”和“企业解锁”模板,可以对经营主体进行业务锁定,其他办件人员办理注销业务时,会得到提示且不予办理注销业务。

二、关于“对目前的简易注销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部门规章,修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相应的法定流程,我局无权修改,但我局会把简易注销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搜集并向上级反馈。

三、其他说明情况

1.形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登记机关进行材料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可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2.公示期。简易注销公示期20天,一般注销公示期45天,有充足的时间给异议人提异议。实践中,每周都会收到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注销异议。

3.程序救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即不符合简易注销(或者一般注销)条件进行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撤销经营主体的注销登记,恢复其法人资格,继续执行相关立案、执法流程。

4.惩戒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规已具体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恶意注销的相关惩戒条款。

四、进一步改进措施

1.完善公示网数据归集。

公示网上推送信息主要是以司法机关立案信息为主,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他执法机关的立案信息推送。

2.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

在拟立案阶段,相关执法部门就应致函登记机关进行注销锁定。另外,需要进一步告知有执法权的机关,对于有立案风险或恶意注销可能的经营主体,要及时致函登记机关进行注销锁定。

最后,感谢民革市委对我市登记注册相关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工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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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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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158671/2024-26586 文       号
发布机构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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