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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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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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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依据及条件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件

序号行政强制职权名称设立依据启动条件
1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六条 
【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
2查封或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有根据认为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3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无照经营场所【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二款 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无照经营的场所
4扣留、封存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法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5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六条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6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和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法规】 《湖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假冒专利产品
7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8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
9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法律】《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0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1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法律】《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12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和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11月27日通过)第八条
经营场所涉嫌从事无照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
14查封、扣押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场所【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5封存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16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价器予以封存【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六条
【规章】《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三十六条
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价器
18扣押、临时查封与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的财物和场所【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与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的财物和场所
19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强制【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价格法行为
22查封、扣押与涉嫌垄断行为相关的证据【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与涉嫌垄断行为相关的证据
23临时扣留公司营业执照【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条 营业执照需要认定
24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第六十一条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
25查封或扣押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2年12月1日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6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27查封、扣押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28查封、扣押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29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资料、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涉嫌传销的资料、财物,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30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行为的强制【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585号)第二十一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行为的强制
31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相关物品【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相关物品
32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3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34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5对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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