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019
来源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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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业务管辖领域内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予以公示,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工作实际动态公示管理。
附:证明事项清单
2019年11月7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市 | 县 | 乡 | ||||||
1 | 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权属使用证明 |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二(三)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经营场所的房屋(摊位)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 年受理量:2000件 索要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开具单位: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 | √ | √ | 居(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已经取消,不再收取 | |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市场主体相应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四)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
2 |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二(三)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经营场所的房屋(摊位)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 年受理量:4000件 索要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开具单位:业主委员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 √ | 居(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已经取消,不再收取 | |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第十一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试行提交住宅产权证、租赁协议、投资人共同承诺书即可登记的简便登记制度。 | ||||||||
3 | 完税凭证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年受理量:600件 索要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开具单位:税务部门 | √ | √ | ||
4 | 海关完税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供海关完税证明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一)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 年受理量:10件 索要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开具单位:海关部门 | √ | √ | ||
5 | 税务完税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一)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 年受理量:10件 索要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开具单位:税务部门 | √ | √ |
附件: |